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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3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債權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債務人
鄭宗青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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