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9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怡君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新傳企業社即潘金德,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建工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 幣21元,扣完手續費250元後即無餘額,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