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095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號00樓 債 務 人 曹芷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曹芷芸對第三人上和企業有限公司之每月薪津及各類獎金,惟依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左營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