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567號 債 權 人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東霖即布雷克義麵坊、劉乙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東霖即布雷克義麵坊、劉乙杏之郵局開戶情形、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集中保管所股票持股明細,並請求執行其財產,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等設籍高雄市岡山區、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