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848號
- 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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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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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
- 王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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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家豪家食品有限公司之薪資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