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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8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王伊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家豪家食品有限公司之薪資為強制執行,惟查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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