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914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667元,經本院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