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唯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家成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財產資料,然相對人設於屏東縣○○市○○○街00號1樓乙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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