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3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893號 債 權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歐朝誠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啓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歐朝誠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新和美休閒事業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里○○00號1 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