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6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410號 債 權 人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債 務 人 AZUCENA CHERYL SAMBO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王金成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屏東縣,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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