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0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當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087號 債 權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顏長智(民國96年9月4日死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036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所得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業於96年9月4日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則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 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