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朝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朝智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士棟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任職設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6樓之1之大和防災股份 有限公司乙情,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