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41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 理 人 陳丁章律師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枝樹 現於法務部○○○○○○○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枝樹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枝樹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枝樹於屏東監獄之所得,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