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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4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債權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黃枝樹 現於法務部○○○○○○○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枝樹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易速達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枝樹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枝樹於屏東監獄之所得,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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