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17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1796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美玉即順全工程行(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文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以及郵局開戶資料,惟債務人郭美玉以及蔡文鏗分別址設於高雄市楠梓區以及大社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