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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28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佘雁玲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澎澄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上開第三人設址於澎湖縣,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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