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945號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林翔瑜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瞿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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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臺北市信義區市○○道○段000號16樓、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