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8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郭嘉宏、楊浚騰即楊鎭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204號 債 權 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債 務 人 楊浚騰即楊鎭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思克威爾股份有限公司、凱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分別業於111年10月10日、112年12月25日自第三人處退保,且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非本院轄區 ;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集保股票資料,惟查無執行實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