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第 三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債 務 人 林金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 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金如業經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保險公司 保單號碼 1 林金如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