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義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0號 受處分人即 林義雄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承書扶助律師 第 三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第 三 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第 三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中華郵政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為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領取理賠、紅利或到期領款、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之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25日開始更生程序,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有償行為逾越通常管理行為或通常營業範圍,相對人於行為時明知其事實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合先敘明。 三、次查,債務人財產前經本院調查結果,於中華郵政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壽險)、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保單解約金合計逾新台幣(下同)48萬元,此均屬於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惟查,債務人未來之更生方案恐有不符盡力清償標準,須移轉清算程序之問題,為避免未來之更生方案有因不符盡力清償標準,須移轉清算程序時,債務人之財產有不當減少之問題,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