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6號
聲請人即債 張慧琪 住○○市○○區○○街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1.查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到院稱與男友同住,租金新台幣(下同)8,000元都是我負擔,房子是男友「弟弟」租給我們等語(見債務人113年3月27日調查筆錄),另於114年4月14日具狀表示與男友一同居住於男友「哥哥」名下房屋,以8,000元租給我們,男友會分擔水電瓦斯等雜支等語。亦即,屋主究竟是男友之哥哥或弟弟,前後不一,但月租8,000元一情相同。惟查,前述與債務人於114年4月14日所提出之於114年2月2日簽署,由男友擔任出租人,每月租金1萬6000元之租賃契約顯不相符,本院認該租賃契約內容無可採信。
2.次查,債務人自陳自112年11月起在吃貨食堂工作,月收入2萬8,000元,自113年2月起改在大壵工程行工作,月薪固定2萬7,500元,此有卷附之113年5月22日雇主切結書與薪資袋、113年7月之收入證明切結書可證(見消債更卷第92-95頁,157頁)。
3.另查,雖債務人於114年4月14日具狀稱因膝蓋問題致工作有受影響,113年11月起收入減少,並提出醫療費用明細表與薪資袋,惟查,如就醫即代表影響工作收入,但依據債務人提出之醫療費用明細表,相較於113年11月22日至114年4月2日之5個月間就醫3次,113年2月5日至同年3月11日之1個月1週之時間,就醫高達4次,但債務人與雇主卻都宣稱該時期收入固定為2萬7,500元,因此債務人主張之就醫影響工作收入一情顯屬有疑。況且,如債務人主張之113年11月起收入減少(提出113年11月、12月均為2萬3,836元之薪資袋)確實屬實,何以債務人仍在114年1月2日向本院自主提出每月還款7,794元之更生方案(其上記載113年2月迄今每月收入2萬7,500元)。因此,債務人於114年4月14日主張收入減少,更生還款金額減縮為5,818元一事,本院不予採信。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794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雖有國泰人壽保單,但經查性質是小額終老(見國泰人壽113年12月30日函覆),依據司法院訂立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不得強制執行,非屬清算財團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2萬2,000元高於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因未提出全部支出證明文件,僅得以每月1萬9,248元計算。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萬7,50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1萬9,248元後,每月7,794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據本條例第53條所提之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114年4月14日另提出之更生還款金額減縮為5818元一事,本院不予採信,理由詳前),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聯邦商業銀行 165803 1.75% 136 板信商業銀行 296888 3.13% 244 元大商業銀行 213974 2.26% 176 永豐商業銀行 325191 3.43% 267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321055 3.39% 26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141825 1.50% 11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 28.50% 222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77987 1.88% 14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97537 4.19% 32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6417 0.91% 71 萬榮行銷公司 0000000 11.51% 897 新光行銷公司 59410 0.63% 49 良京實業公司 776147 8.19% 63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0000000 21.38% 1666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42663 0.45% 35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654412 6.90% 538 債權總額 9,478,100 每期金額 7,794 清償成數 約5.92% 還款總額 561,168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