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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即債 黃品嘉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

務人

代理人
陳建誌扶助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母親一同租屋居住,需扶養母親。現仍任職於正修科技大學,依據該校檢送之民國113年度薪資單計算,扣除自提勞退金後之申報所得月平均為新台幣(下同)5萬4,386元,並自113年4月起每月領有租金補助4,320元,合計5萬8,706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戶籍謄本、正修科技大學113年9月26日函、債務人113年8月26日及同年9月25日陳報狀、薪資證明、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萬2,9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別無財產(經查新光人壽保單僅為要保人,投資之航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歇業並通報撤銷登記,已無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主張個人支出2萬5,000元,母親扶養費6,000元,因未提出全部支出證明文件,個人部分應依據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即每月1萬7,303元計算。

㈢另債務人於113年1月領取保險及勞保給付共計32萬5,771元,扣除損害填補金額外,自陳剩餘7萬6,000元,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5萬8706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3萬29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  55.32%      18200 和潤企業公司    0000000  44.68%      14700 債權總額  7,163,990  每期金額     32,900 清償成數  約33.07%  還款總額  2,36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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