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請人即債 李金玉
務人
- 代理人
- 洪國欽扶助律師
- 代理人
-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如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