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執助字第78號
- 債權人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涂秀玲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吳怡臻
- 債務人
- 陳奕如 住○○市○○區○○街000號3樓
- 設高雄市○○區○○街00號
-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悅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大昌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0元,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