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執助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執助字第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設高雄市○○區○○街00號法定代理人 涂秀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怡臻 住○○市○○區○○街00號債 務 人 陳奕如 住○○市○○區○○街00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悅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6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大昌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0元,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