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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執助字第78號

給付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債權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法定代理人
涂秀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怡臻
債務人
陳奕如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設高雄市○○區○○街00號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悅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大昌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0元,不足手續費,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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