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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 原告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鴻文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許鴻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5月25日,並以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9月27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新興 三    1740 36 3分之1 2 高雄 新興 新興 三    1740-1 5 3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1845 新興段三小段1740地號 加強磚造3層 一層:28.5 二層:30.83 三層:28.16 合計:87.49 3分之1   大同一路147巷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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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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