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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侑成陳金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陳金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真貞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豐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及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40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9月2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豐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陳真貞、馬銘傳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3月8日、111年8月10日陸續向 聲請人共借用借款3,350,000元、3,000,000元、1,0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復查本件之債務人陳真貞於112年10月5日死亡,其所有之不動產依法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金輝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鹽埕  鹽新       56 509    10000分之213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759 鹽新段5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十五層:79.03 合計:79.03 陽台: 19.44 雨遮:3.21 全部   光榮街85號十五樓之2 備註:共有部分:鹽新段762建號1902.5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3    (含停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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