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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8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聲請人
奕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芃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當夏文龍HA VAN LONG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新臺幣伍佰元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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