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孫立人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曰武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37,00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票據載有受款人時,受款人只能經由背書而轉讓,否則其背書不連續。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立橙財經顧問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且本票背面為空白並無受款人之背書,聲請人自無法以背書連續證明其享有執票人之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