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瑋旂、謝翔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21,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僅繳納新 台幣2,000元)。 二、相對人龍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