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連恭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82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連恭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勵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程、陳美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依據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戴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