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64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豐有限公司、劉安即睿安商行、廖婧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台端所提出身分證號經法院查詢非劉安。
二、相對人安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相對人睿安商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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