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財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林財源 林國斌 呂采玲 林曉楓 林詳格 前列林財源、林國斌、呂采玲、林曉楓、林詳格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