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5號
- 聲請人
- 視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廉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司聲字第6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廉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