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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楊佩蓉

  • 原告
    陳慶鴻
  • 被告
    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鄭昊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陳慶鴻 被 告 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昊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4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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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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