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朱義弘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朱義弘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鄭明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訴字第1152號
反訴原告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朱義弘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鄭明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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