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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70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劉浚筌
原告
劉沛語
原告
劉丁榜
原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諭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再生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79,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應負擔假扣押執行費8,636元、裁判費1,000元、提存費500元,合計10,13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9,656元(計算式:1,079,520元+10,136元=1,089,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1,692元,應再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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