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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4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林胡富雪即鼎盛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被告
岐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之訴請求權基礎為被告龍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進公司)、岐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岐勇公司)與原告簽署之合約部分工程款轉讓協議書(原證4)約定及民法第300條規定;備位之訴請求權基礎為岐勇公司與原告之設備施工合約書(原證1)約定及民法第305條規定。上開協議書、合約書均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岐勇公司、龍進公司起訴時均設址高雄市左營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審訴卷第69至70頁)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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