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吳季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被告
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宇
被告
欽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仁發和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集合住宅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係由被告仁發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發公司)起造、被告欽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欽龍公司)承攬施作,因被告就系爭大樓工程之定作指示及施工有疏失,致相鄰之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受損;又因系爭工程於系爭大樓設置之柴油發電機排煙口緊鄰系爭房屋,致系爭大樓發電機燃燒柴油所生煙氣,經由該排煙口直接排向系爭房屋,侵害原告之居住安寧等人格法益,爰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系爭房屋修繕費用、精神慰撫金合計新臺幣399,000元,㈡被告應將系爭大樓戶外發電機排煙口位置增高20公尺,所需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查被告仁發公司、欽龍公司之設址分別位於高雄市鼓山區、大社區,有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20條本文所謂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情形。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而觀諸原告之主張,侵權行為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0條但書規定,應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為其共同管轄法院;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為請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房屋所在地之橋頭地院管轄。是本件訴訟之全部均應由橋頭地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據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