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世盛消防設備檢修有限公司、蘇珈維、潮生機電有限公司、陳春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原 告 世盛消防設備檢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珈維 被 告 潮生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 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9536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8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國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