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淼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德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98號 原 告 淼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申慶環保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94,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嗣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具狀變更聲明為1,046,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於原告變更聲明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6,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00元,應再補繳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