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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4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楊儭華

反訴原告
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榞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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