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楊景婷

  • 當事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力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浚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560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雅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