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旭祥即祥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01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