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陞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鳳
- 訴訟代理人
- 唐明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以蕎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9,452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
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