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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昆南

上訴人
即被告
潤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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