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鄭家妘
- 上訴人東宥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東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7萬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淑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麗文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