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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呂佩珊

  • 原告
    周信安
  • 被告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信安 相 對 人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濱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文隆 相 對 人 合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怡濱 相 對 人 吳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蘇怡賓」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怡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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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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