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 聲 請 人
- 周信安
- 相 對 人
-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陳文濱
- 相 對 人
-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鄭文隆
- 相 對 人
- 合泰工程行
- 兼法定代理
- 人 蘇怡濱
- 相 對 人
- 吳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蘇怡賓」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怡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