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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呂佩珊

聲 請 人
周信安
相 對 人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濱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文隆
相 對 人
合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怡濱
相 對 人
吳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蘇怡賓」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怡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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