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泓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萬
- 即被告
- 順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萬
- 即被告
- 泓勝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揚萬
- 即被告
- 范家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美金4萬5,150元,以起訴當時美金兌換匯率新臺幣(下同)32.32元換算結果為145萬9,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