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海商字第12號
- 原告
-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鋒興
- 訴訟代理人
- 王森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恩庭律師
- 被告
- 上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信
- 訴訟代理人
- 施正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薩摩亞商納達漁業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