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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海商字第1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恩庭律師
被告
上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信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薩摩亞商納達漁業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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