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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秦慧君

原告
盛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志
訴訟代理人
李美慧律師
被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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