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 原告
- 盛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清志
- 訴訟代理人
- 李美慧律師
- 被告
-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衍義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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