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彭鎂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錦昌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1,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消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昌化工有限公司、錦昌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1,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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