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環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劉環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啓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1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46,089元、495,603元,雖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惟為團險,無解約金,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向國泰人壽函詢,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更生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2.又聲請人自111年4月25日起於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11年4月至12月收入實領共279,852元(更卷第203頁),112 年薪資給付總額486,459元,實領462,852元,加計公司會計張雯琳存入三節禮金、生日禮金、尾牙代金(112年1月4日、112年1月7日、112年6月8日、112年9月18日各存入3,000元 、3,000元、1,000元、1,000元;112年11月2日1,000元,參更卷第349、355、359、361頁),及112年1月至8月之每月誤餐費(參更卷第409-423頁),實領合計480,252元;前於112年1月12日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1,778元,未領取補助。 3.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卷第57-59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6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7-19頁)、債權人 清冊(卷第499-501頁)、戶籍資料(卷第27頁)、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3-36、50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63-6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71-75頁)、信用報告( 卷第77-8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9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9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24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245頁)、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483-489頁)、存 簿(卷第37-55、111-115、283-291、341-401、509-519頁 )、立陽潮州工務所零用金支出明細表(卷第403-433頁) 、力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201-219頁)、在職證明 書(卷第281頁)、薪資表(卷第293-339頁)、南山人壽函(卷第257-259頁)可參。 4.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以其112年平均每月收入41,785元(計算式:480,252÷12=40,021)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8,200元(無房屋租金)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 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 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稱係於父親所有房屋居住 乙情,是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 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3,088元為準【計算式:17,303×(1-24.36%)=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月平均收入為40,021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 3,088元後,尚餘26,933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2,398,608元(卷第225-243、249-255、523頁,含和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預估行使抵押權受償不足額),若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約須7.4年(計算式:2,398,608÷26,933÷12=6.9 )可清償。況聲請人為00年00月出生(卷第27頁戶籍謄本),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0至31年職業生涯,且聲請人係高職畢業,有丙級電腦硬體維修技術士證,並經甲種勞安衛生訓練,亦有畢業證書、技術士證、結業證書可稽(卷第273-279頁),足認其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 ,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翔彬